北京平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27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香河县。 第三人:北京平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委会西10米。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平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佟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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