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491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平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委会西1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北京平光建筑拆除工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平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1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6136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