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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东湖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650053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涟水县。 上诉人**与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仍未交纳。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