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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东湖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650053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涟水县。 上诉人**与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仍未交纳。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