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年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8民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年香,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与上诉人宋年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宋年香赔偿上诉人南马厂污水泵房沉**沉产生的返工、改建费用430728.84元,宋年香赔偿辰宇公司工期延误损失6.8万元(其中工期延误期间的管理成本损失5万元,辰宇公司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总包合同违约金损失1.8万元),以上合计498728.8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年香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沉**沉是因为宋年香不按规范施工造成,辰宇公司已尽到了监督义务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涉案工程沉**沉返工、改建致辰宇公司总包工程增加赶工措施、施工周期延长,总包工程工期延误等。 宋年香辩称,其已经按约履行义务,合格交付施工成果,辰宇公司也与其进行了结算。沉**沉系因辰宇公司未及时进行封底且工地停电导致地下水无法排出而发生。 宋年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辰宇公司起诉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15日下午完工,之后产生问题***公司负责。2.涉案合同为劳务合同,应为有效。3.《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超沉1.5米的真正的直接原因是宋年香完工后,该工地停电,因停电地下水无法排出,大量的地下水浸泡着重达1000多吨的泵房周围的土,导致土质疏松,再加上泵房自身的重力因素而多下沉1.5米。4.《南马厂工地泵房接受井挖土方量》能够证明双方已对挖土方量进行结算,若真系宋年香的责任,辰宇公司不能出具结算凭证给宋年香。5.在宋年香施工结束后取回自己的施工机械装备时,辰宇公司未要求宋年香承担超沉事故责任。 辰宇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并非劳务合同,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宋年香在2018年11月15日既未***公司交付涉案工程,亦未提请辰宇公司进行验收,故其主张在2018年11月15日完工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宋年香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图纸数据以及以往施工经验,自行制定一套专业性强的下沉施工方案及措施,但宋年香未按约定规范施工。涉案质量鉴定意见书亦载明沉**沉系因宋年香施工不规范导致。 辰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宋年香赔偿辰宇公司南马厂污水泵房沉**沉产生的返工、改建费用430728.84元;2.赔偿辰宇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2.5万元(其中工期延误期间的管理成本损失5万元,总包合同逾期违约金损失17.5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8.6万元等诉讼费用由宋年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4日,案外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南马厂乡台北路(纬五路)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发包给辰宇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在10天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工期延误在10天及以上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天的违约金。 2018年10月1日,辰宇公司(甲方)与宋年香(乙方)签订《南马厂台北路污水泵站主泵房、接收井沉井下沉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数量为泵房沉井刃脚平面尺寸长13m*9m+10.4*8,下沉深度约13m,2座接收井5.4m*4.2m,深度约8.5m,工程量按实结算。工期约定:泵房第一节下沉到位工期7天,泵房第二节下沉到位工期9天,2座接收井下沉到位工期7天,进场时间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第一次泵房下沉乙方机械进场日期2018年10月6日。如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承担500元/天违约金。关于乙方责任约定: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规范、质量、安全等要求合理、科学组织下沉施工……5.乙方有必要根据施工图纸、土质数据及以往施工经验根据甲方施工方案自行制定一套有管理、有组织、有指挥、有应急专业性强的下沉施工方法及措施;6.乙方应根据下沉情况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及预测下一层土质、水位状态;并及时根据甲方测量、监测数据调整施工速度及纠正;7.施工现场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8.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控制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甲方对沉井下沉的规范要求,进行下沉施工中听从甲方的全部技术指导,不得任意借口违反下沉操作顺序。 2018年10月15日,宋年香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辰宇公司南马厂泵站沉井费用叁万元。2018年11月16日,《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载明:致辰宇公司,事由为质量控制,内容为现场巡查你单位施工的南马厂台北路污水提升泵站正在进行沉井施工,对沉井标高进行检测,发现实际标高低于设计标高150CM,现要求你单位对该沉井进行注水增压,并提供整改方案,报监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2018年12月28日,辰宇公司出具《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控制类)》载明:致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机构)我方接到编号为A.0.1020181116-1的监理通知后,己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请予以复查。内容:对于泵房主沉井标高出现实际标高低于设计标高1.5米,我单位发现下沉异常问题后己按要求进行注水,防止沉井继续下沉,后期我部继续进行观察,直至下层稳定为止。后期整改的方案如下:将泵房主沉**下层1.5米的池壁(C30,S6,钢筋按设计)按图纸设计提高至设计标高8.90米,井底超沉部分井室用C15混凝土浇筑至原设计标高,原底板钢筋采用墙体植筋,井壁预留的进出水洞口封堵,按设计洞口位置重新开洞(进水洞口采用拉伸止水钢板桩围护)。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监理复查意见:已整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显示:工程名称为南马厂乡台北路(纬五路)污水提升泵站因主泵房沉**沉1.5米发生的整改直接费用,竣工结算总价合计483297.2元。 《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工程质量评价为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台北路(纬五路)污水提升泵站工程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外观检查,实地实测实量,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经工程验收小组综合评定,该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同意竣工并交付使用。 辰宇公司申请对案涉泵房主沉**沉1.5米的原因进行鉴定,并垫付鉴定费56000元,一审法院委托淮安天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载明鉴定意见为:通过核查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沉井施工专项方案、施工日志、开庭笔录、施工过程中影像资料等,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相关条款,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台北路(纬五路)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泵房沉**沉1.5米的主要原因如下:1.刃脚底⑦层砂质粉土层具有承压水性质,沉井施工专项方案没有进行涌土和流砂的验算。采用排水法下沉,在刃脚底接近设计标高时,辰宇公司编制的沉井施工专项方案中应对流砂的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没有实施。2.辰宇公司2018年10月7日施工日志反映对沉井老**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但未见对宋年香进行沉井施工专项方案内容的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书面签收文件。3.辰宇公司2018年11月14日施工日志反映离沉井设计标高约2.0m对沉井老宋班组进行交底,要求其减缓下沉速度。沉井施工专项方案中下沉系数较大,刃脚底高设计标高约2.0米施工至刃脚底离设计标高约0.10-0.15米过程中,已出现突沉现象,宋年香未及时采取技术措施。4.沉井施工专项方案中要求当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还有2.0米时,停止下沉24小时,观测出预留沉降量后继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还有0.5米,再停止下沉观测24小时。辰宇公司未能督促宋年香按沉井施工专项方案中的要求及时停止沉井下沉并进行观测。5.宋年香沉井施工下沉的控制没有按沉井施工专项方案和规范执行,辰宇公司根据沉井下沉施工合同书未随时作出决策。宋年香对该鉴定报告中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结论不予认可。 辰宇公司对涉案沉**沉问题进行了整改(返工、改建),其申请对实施的整改方案、整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并对整改所需的工期进行司法鉴定,并垫付鉴定费20000元、10000元。2022年3月18日,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修复内容:1.沉井底板标高。2.***预留的进出水洞口,新增的进出水洞口。3.沉井池壁顶部标高。修复方案:1.沉井底板标高修复方案:沉井井底超沉部分井室用C25混凝土浇筑至原设计标高,浇筑的新增底板钢筋植入沉井墙体。植筋施工要求:首先将结合面处的混凝上表面进行凿毛,然后将表面灰尘清理干净,植筋时必须保证钢筋顺直。植筋采用A级植筋胶,并由厂家提供证明文件。植筋胶应满足焊接等要求并应提供相关测试报告。相关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中的有关要求,C25混凝土浇筑平面示意图及底板植筋示意图详见下图。2.***预留的进出水洞口,新增的进出水洞口修复方案:将原有进出水洞口处凿毛,井壁混凝土采用静力切割后无损凿除,将洞口及洞口四周清理干净,洞口侧壁凿毛后植筋、支模,模板需超出洞口上方100mm,浇筑C35抗渗混凝土,混凝土抗渗等级为P6,水灰比不大于0.55,抗渗混凝土中应掺入水泥用量8%的JMIII改进型(抗裂、防渗)混凝土、高效增强剂和0.8Kg/mm³的润强丝|型聚丙烯抗裂纤维。首先根据原设计孔口放线定位,原有井壁混凝土静力切割后无损凿除,凿除区域需大于法兰外边线300,原有钢筋截断,然后将洞口清理干净。因**开凿后孔口处应力集中,对原有池壁结构破坏较大,故吊装钢筋笼对洞口周围墙体进行局部加固,钢筋笼起吊时必须使吊钩中心与钢筋笼重心相重合,保证起吊平衡,然后安装钢制套管,套管安装完毕后浇筑混凝土对**进行封堵,***四周混凝土需涂抹一层聚脲防腐涂料,新开孔的**、孔位、**需与原结构设计保持一致,修复示意图详见下图。3.沉井池壁顶部标高修复方案:沉井池壁顶部浇筑C35抗渗混凝土,混凝土抗渗等级为P6,水灰比不大于0.55,抗渗混凝土中应掺入水泥用量8%的JMIII改进型(抗裂、防渗)混凝土、高效增强剂和0.8Kg/mm³的润强丝|型聚丙烯抗裂纤维,沉井墙体顶部凿毛后植筋,池壁修复大样图及***面示意图详见下图。其他说明:本修复方案的修复目标原则为满足涉案泵房的基本使用功能,我司并不对原有的建筑工程做法是否完全满足相关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特此说明。本鉴定意见书应与“天地报告”及涉案泵房竣工图共同阅读。本鉴定意见书仅供服务本案司法诉讼活动,除特别说明外,修复施工应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2022年8月22日,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异议回复函》显示:根据贵院发来的2022年8月17***公司提出的补充意见,我司对其回复如下:1.内部隔墙同外侧池壁对应提升1.5m高度;2.内部隔墙提升做法同典筑司鉴[2022]第(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P12页沉井池壁顶部标高修复方案,提升段池壁厚度同原有对应位置池壁厚度。 2022年8月29日,江苏顺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该项目工程的鉴定总造价为430728.84元;该项目工程所需工期共计35天(详见鉴定意见书)。宋年香不认可该鉴定意见。辰宇公司提供了施工日志,其中2018年10月7日记录了对沉井老**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已提供图纸及地勘报告;2018年11月14日记录了离沉井涉及标高约2.0米,对沉井老宋班组进行交底,要求其减缓下沉速度。工程负责人***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效力如何;2.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如何承担;3.具体损失大小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案外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南马厂乡台北路(纬五路)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发包给辰宇公司,辰宇公司将案涉合同分包给无资质的宋年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宋年香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针对案涉工程泵房沉**沉产生的原因,宋年香辩称其提供仅是劳务,报酬是按照开挖的土方量计算。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可以体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有必要根据施工图纸、土质数据以及以往施工经验根据甲方施工方案自行制定一套有管理、有组织、有指挥、有应急专业性强的下沉施工方法及措施;其次,现宋年香认为根据事实合同,其仅负责劳务部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综上,故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宋年香辩称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在其,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辩称。根据淮安天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的第一项、第三项,宋年香的施工存在问题,根据第四项、第五项辰宇公司未能做到督促、随时决策。根据鉴定确定的具体质量问题来看,与辰宇公司未完全及时尽到监督、决策义务也有一定关系,但宋年香完成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施工是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辰宇公司的督促、决策并非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施工日志、《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控制类)》,辰宇公司已经尽到一定监督义务,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对于整改、鉴定费用的责任承担,综合本案工程量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辰宇公司承担40%的责任,宋年香承担60%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具体损失大小认定。依据鉴定意见和相关票据,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返工、改建费用为430728.84元,鉴定费为86000元。关于辰宇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管理成本损失,因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辰宇公司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故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鉴于案涉工期延误事实系客观存在,故辰宇公司可在充分搜证后另行维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宋年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给付南马厂污水泵站泵房沉**沉产生的返工、改建费用258437.30元;二、驳回辰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217元,***公司负担6528元,由宋年香负担4689元。保全费4311元,***公司负担2509元,由宋年香负担1802元。鉴定费86000元,***公司负担34400元,由宋年香负担51600元。 二审中,上诉人辰宇公司提交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的涉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辰宇公司因宋年香沉井下沉施工过程中发生超沉,延误了工期,虽辰宇公司已采取措施赶工,但仍延误工期9天,并因此被扣除工程款1.8万元,该损失应由宋年香承担。宋年香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内容有十项为核减项目,但是实际工程超期9天并未说明是泵站的原因造成,而是总工期超期9天,总工期超期与本案无关,该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2.辰宇公司主张的返工、改建费用应否支持;3.辰宇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宋年香认为其仅为辰宇公司提供挖掘土方,并将特定泵房下沉至约定深度,工程款按土方实际工作量计算,故涉案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该合同有效。本院认为,本案泵站泵房的沉井下沉工程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有必要根据施工图纸、土质数据以及以往施工经验根据甲方施工方案自行制定一套有管理、有组织、有指挥、有应急专业性强的下沉施工方法及措施要求施工人对于沉井下沉的技术及进度进行全面把握,故本案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宋年香无施工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故对于上诉人宋年香该辩称,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二,辰宇公司认为涉案沉**沉是因为宋年香不按规范施工造成的,其已尽到了监督义务,且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产生的返工、改建费用应由宋年香承担。宋年香认为,该沉**沉是因为其施工完成当天辰宇公司未及时进行封底施工,当天晚上工地停电导致地下水无法排出,沉井周围泥土疏松导致沉**沉。本院认为,宋年香主***公司未及时进行封底且工地停电,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且上述事实与沉**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辰宇公司主张其已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与鉴定意见书载明的事实不符。结合一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来看,涉案工程的超沉1.5米的事故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因此一审认定辰宇公司承担40%的责任,宋年香承担60%的责任,对双方该责任比例的确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辰宇公司及宋年香的该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辰宇公司认为因涉案沉**沉返工、改建致总包工程工期延误9天,故应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损失18000元及赶工措施管理成本50000元。本院认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仅证明涉案污水提升泵站总工程存在工期延误9天,不能证明该泵站总工期延误系因宋年香原因所导致,辰宇公司承包工程可以平行施工,故对该工期延误违约金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赶工管理成本50000元,因上诉人辰宇公司并未提供证明该实际损失,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3元,由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宋年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7元,由上诉人宋年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朋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