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苹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上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苹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苹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名下的×××、C59B09汽车两部,以1155423.00元为限额冻结***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2197.47元,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省苹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江西省苹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马世平
审判员*驰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