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30民初574号
原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忠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志革,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双,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北京上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刘昌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尊思,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上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