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1689号
申请人: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6061258777N。
法定代表人:崔利民,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33127H。
法定代表人:李国志,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5 648 785.4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六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五元四角八分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