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91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