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3781号
原告:**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志,总经理。
原告**猛与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猛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戍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财华
书 记 员 张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