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猛与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3781号
原告:**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志,总经理。
原告**猛与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猛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戍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财华
书  记  员   张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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