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全来与北京金海苏美电器商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7民初5674号
原告:*全来,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来之母),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7号2幢1至4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923471865。
法定代表人:年致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3312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金海苏美电器商城,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天成开元平谷市场金海商城一层北通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7L4479882X4。
经营者:**。
原告*全来与被告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谷燃气公司)、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亚市政工程公司)、北京金海苏美电器商城(以下简称金海苏美电器商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谷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亚市政工程公司、金海苏美电器商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平谷燃气公司、京亚市政工程公司、金海苏美电器商城连带赔偿***财产损失3万元。事实和理由:平谷燃气公司承建煤改气工程并指派京亚市政工程公司具体施工,*全来从金海苏美电器商城处购买燃气灶台及抽油烟机。2018年1月17日凌晨4时50分,*全来家厨房燃气灶台发生火灾,*全来之母范素兰及时报火警,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队)到现场将火扑灭。经消防队勘查,发现起火点位于*全来家厨房灶台处,火灾造成*全来家厨房及灶台、抽油烟机等部分物品烧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火灾发生后,**来多次找到平谷燃气公司、京亚市政工程公司、金海苏美电器商城要求赔偿损失,但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来诉至法院。
平谷燃气公司辩称,不同意*全来的诉讼请求。农村“煤改气”户内燃气管线由燃气企业招标的村内管线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由乡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燃气公司并非施工协议一方,未参与郭全来家户内燃气管线铺设,起火与燃气公司无关。
京亚市政工程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与京亚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其主张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所致,与燃气安装无关。**市政工程公司安装的燃气管道具有报警和自动切断双重保护功能,发生燃气泄漏会自动切断燃气供给,通过公司才能恢复供气。即便燃气真的发生泄漏,现场会发生爆炸,而不仅为起火。近期平谷区已经发生了几起因生活用火不当引发的火灾,如放光小区有一家炸香椿鱼的忘记关火引发了火灾,**来家着火应该也是忘关火所致。
金海苏美电器商城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全来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某村某街某号宅院内燃气于2018年1月三四号左右安装,2018年1月17日4时40分,*全来厨房起火,当时全家正在睡觉,无人使用明火。消防队到现场勘查后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全来家厨房,起火点位于厨房灶台处,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所致。火灾造成*全来家厨房及灶台、抽油烟机等部分物品烧毁,无人员伤亡。另查,起火的欧派双灶在金海苏美电器商城处购买,平谷燃气公司系供气方,京亚市政工程公司系*全来户内燃气管线的安装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剥夺与侵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经消防队认定,此次火灾系**来自身用火不当所致,现并无证据证明平谷燃气公司、京亚市政工程公司、金海苏美电器商城与此次起火具有关联性,故*全来起诉要求上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京亚市政工程公司、金海苏美电器商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