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0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讯机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年基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施工质量有问题,且针对质保金部分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因此上诉人不应该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在施工质量未进行鉴定的情形下,剩余工程款的金额不能最终确定,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的意见,明显不合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文讯机电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文讯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年基业公司支付工程款879157.81元;2.判令万年基业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5130元(以879157.8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3.85%为标准,自2020年10月23日暂计至2022年2月23日);3.本案诉讼费由万年基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8日,文讯机电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万年基业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文讯机电公司承包房山区长阳镇XXX等地块住宅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价款为478万元,总工期为667日历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发包人认可的,双方不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56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工程变更的价款、暂列及暂估所指项目的实际价款及合同约定其它可进行合同价调整的调整价款,承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结算书格式按发包人要求格式进行申报。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若双方有对结算金额存有异议则不受此时间限制,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且办理完保修金结算事宜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承包人仍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保修期继续履行保修责任。该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 签订合同后,文讯机电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8年10月22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3976313元。万年基业公司陆续向文讯机电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97155.19元,尚欠工程款879157.81元(包含质保金198815.65元)。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10月22日届满。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确认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应为有效。现文讯机电公司要求万年基业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879157.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文讯机电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法院根据双方结算时间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12月11日。因工程质保期已于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之前届满,应视为万年基业公司对于包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款项支付问题无异议,故万年基业公司不同意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文讯机电公司请求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文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含质保金)879157.81元;二、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文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879157.81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北京文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文讯机电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万年基业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双方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书,且万年基业公司已经陆续支付工程款3097155.19元,万年基业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879157.81元。万年基业公司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但涉案工程质保期已于2020年10月22日届满,万年基业公司在2021年12月10日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时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以其他方式向文讯机电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未采信万年基业公司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基于上述事实,万年基业公司关于就施工质量进行鉴定的请求缺乏必要性,且万年基业公司并未明确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确认书及实际履行情况判令万年基业公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879157.81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万年基业公司所提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年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6元,由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