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吉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323执5287号
申请人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吉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7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3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无关联案件。 6.2020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60000元,尚有执行标的29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卢大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书记员  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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