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212号
原告: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48189851N,住所地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马德里花园12-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继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润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P2JWD45,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太湖路。
法定代表人:黄书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润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