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610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93433023X。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振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东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48189851N。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京华苑2幢104、204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宝,泗阳县卢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2125元。
审判员  许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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