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6724号之一
原告:江苏嘉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众兴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京华苑2幢104、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冉开发,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嘉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发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