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与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9层9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633823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实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7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按照事实原则审理**的“实际加班工资”事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在被上诉人精实楷公司上班;就有关双方劳动争议,完全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做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17131号民事判决。首先,对于**的“实际加班事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即没有审过,也没有问过。其次,关于时限问题,**在2022年9月份“新掌握证据”前提下于2022年9月9日去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请仲裁“加班工资事项”当天出具“一事不再理通知”,2022年9月9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2022年11月21日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17131号民事判决。极为震惊。将近3个月的时间里,立案而没有审案。最后,说明一下,跟本案直接相关联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京0113民初13097号判决劳动争议双方均已上诉。 精实楷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一审裁定正确,我们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5000/21.75*12*2倍=16551.72元(有相关证据),具体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1月28日、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5日、2021年12月12日、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19日、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9日、2022年1月16日、2022年1月22日、2022年1月23日总计12天;2、请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天2022年1月1日=15000/21.75*3=2068.9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精实楷公司劳动争议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326号于2022年6月24日仲裁完毕。2022年7月29日打车去顺义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刚到门口接到北京市顺义区法院通知对方上诉,当即陈述事实并说明加班事宜仲裁委没有支持加班费请求**提出上诉意愿,现按照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向劳动仲裁首先提出,劳动仲裁出具一事不再理通知后,现上诉至贵院请求审理不服仲裁裁决部分。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曾因与精实楷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申请事项为:1、确认**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与精实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精实楷公司支付2022年1月工资15000元;3、精实楷公司支付2022年1月餐补1100元;4、精实楷公司支付2021年11月工资差额700元;5、精实楷公司支付2021年12月工资差额3000元;6、精实楷公司支付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6551.72元;7、精实楷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68.97元;8、精实楷公司支付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30000元;9、精实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4日做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326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与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二年一月工资一万五千元;三、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二年一月餐补一千一百元;四、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工资差额六百四十八元二角五分;五、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工资差额三千元;六、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五千元;七、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六千五百五十一元七角二分;八、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精实楷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3民初13097号。**在法定期间内未就该仲裁裁决起诉。 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案诉争的请求,与**在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326号案件中第6、7项请求一致。本院依法询问**,其陈述2022年6月底就收到了仲裁裁决书,当时没有起诉,其告诉仲裁员不认可裁决结果,但是没有时间去起诉。 2022年9月8日,**持本案诉争的请求,**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9日出具京顺劳人仲不字[2022]第4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认其在2022年6月底收到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326号仲裁裁决书,但并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其就该仲裁裁决中的请求另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诉裁决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仲裁裁决,其再次就相同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琳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