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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实楷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1177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本院询问,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