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4339号
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1450386C。
法定代表人:张景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坡,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6254709U。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葛连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