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石民初字第4159号
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686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北京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
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惠来,被告华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源公司起诉称:2012年6月22日,城源公司与华怡公司签订《石景山商业金融项目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华怡公司向城源公司购买中央空调,合同对货款、质量标准、结算方式、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城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华怡公司至今尚欠货款60万元未给付。故城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怡公司给付货款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怡公司答辩称:城源公司供应空调并安装后,并未进行调试,运行过程中噪音超出约定标准,在未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华怡公司拒绝给付剩余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2日,城源公司与华怡公司签订《石景山商业金融项目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乙方(城源公司)为甲方(华怡公司)供应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合同价款为200万元,竣工日期为开工后40天。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10%的定金后本合同生效。设备进场当日甲方应对设备型号、数量及外观进行验收后三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的工程款。本工程安装完毕后(仅限于附件1约定的内容,不包括调试和验收)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5%(乙方在没有收到合同价款的95%之前,空调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质保金留5%。保修期满且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15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5%的工程尾款。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和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进行预验,并提出预验发现的问题交乙方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将验收资料报送甲方及监理人。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所在整体工程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计24个月,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合同另对计价及结算方式、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另外合同附有2个附件,其中附件1为工程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城源公司供应了空调设备并进行了安装,但未进行调试和验收。华怡公司先后给付城源公司货款130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城源公司提交的《石景山商业金融项目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送货单、进账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城源公司与华怡公司签订的《石景山商业金融项目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据合同内容,空调安装完毕后(仅限于附件1约定的内容,不包括调试和验收)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5%,现城源公司已供应空调设备并安装完毕,华怡公司应当给付相应的货款。故城源公司要求华怡给付货款6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怡公司辩称空调未调试和验收,现存在噪音过大的问题,对此,合同约定调试和验收不作为35%货款的付款条件,华怡公司可另要求城源公司进行调试并处理相关质量问题,但并不由此构成拒付相应货款的抗辩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源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六十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被告北京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