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4404号
原告:北京市环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万树园小区东侧2号平房平2-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往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市环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市环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环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环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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