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

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989903),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2号楼B座6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素,顾问。
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666900),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层A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董事长。
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与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安装款1,337,000元;二、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维修款317,499.24元;三、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违约金66,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92元,由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负担(已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月18日、5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等6家银行开有账户12个,但账户余额过低,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车辆、不动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本院调查,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受理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浩
书 记 员  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