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二管理所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6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二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二管理所后勤科副科长,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二管理所法规处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7日出生,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二管理所、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