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天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5842号
原告:天台天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905932046),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669036),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天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天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天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天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天台天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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