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台三商初字第434号
原告:李谦法,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三门县六敖水泥预制场业主,身份证号码332626195907152019,住三门县六敖镇健康路南双号4号。
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工人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应国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扬,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谦法与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李谦法起诉称:2008年12月份,被告因天台县洪畴镇山区中低产田改造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U型渠槽,双方于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新型混凝土U型渠槽购销协议》,合同就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予以约定。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陆续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均未付款。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2941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货款6294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即1%计算,从2009年5月15日开始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工程实际上是挂靠在被告处,双方结算后,实际施工人已向原告支付了20000多元的货款,余款被告愿意代为支付,但希望原告放弃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
原告李谦法承认被告已经支付了20000元的货款,但坚持要求被告支付适当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李谦法货款42941元及利息1000元。限2010年6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叶 未 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 记 员 何 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