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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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三商初字第795号
原告:***,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下谢村东片111号。
委托代理人:任亦掌,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门县海游镇新兴街61号。
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镇工人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应国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杨,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1月26日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三门沿海工业城河道整治工程二标段。因建设工程所需,被告从2006年8月起先后向原告购买水泥。经结算至2007年6月20日共欠原告水泥款合计人民币295000元。被告所承建工程的经手人***于当日出具了一份欠条,并加盖了公司项目部的公*。后原告多次向***催讨,***一直以工程款尚未结算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人民币29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水泥款人民币295000元,款分二期付清:第一期于2008年12月15日前偿付人民币150000元;第二期于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余款145000元。
本案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被告天台县凯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俞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