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与***、闻富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1799号
原告: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桥南北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邵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号码230104197210133748,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8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合计5188元由原告北京住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婷
人民陪审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