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4674号
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岷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连文致,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