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兵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882号
原告开封市兵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爽,总经理。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文致。
本院受理开封市兵哥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兵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市兵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兵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