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334号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四路13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董事长。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