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318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