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702号
原告:北京兴悦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兴悦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悦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悦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兴悦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