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1294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0层11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