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1142号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东山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昂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