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0903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宏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4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二道海花岛岛外宿舍区1号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宏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