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21民初2090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某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阿荣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荣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5.98元,减半收取计7,567.9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