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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21民初2090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某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阿荣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荣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5.98元,减半收取计7,567.9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