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1747

申请执行人:***,男,19723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培新街7号。

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 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负担41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寄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2月、5月、6月、9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设有账户,但因余额较少,且无资金流动,暂未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账户已被有权机关超额冻结。

3、本院于201888日将被执行人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执行到位案款7781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注册地经营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5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17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