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12037号
原告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院。
法定代表人焦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宇云,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斌,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培新街7号。
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崇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机资产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机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宇云,被告龙头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建机资产公司起诉称:2009年北京长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家具公司)与龙头国际公司达成伊朗阿扎迪酒店项目家具买卖合约,龙头国际公司向长城家具公司购买项目所需家具。因项目所需家具类型繁多,双方按项目进程于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就项目下各类家具分别签订销售子合同,约定长城家具公司销售相应家具(如需安装一并负责安装)。长城家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时间已经全部交付家具,至今伊朗阿扎迪酒店开业已经超过两年。龙头国际公司在部分支付货款后,仍欠有项目合同款项总计1487571.24元,且迟迟不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
长城家具公司和龙头国际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签订《装饰-019补充合同》,约定长城家具公司向龙头国际公司销售总统套家具,金额为542374.53元。长城家具公司在双方确认深化设计图纸及样本后即投入所需全部原料开工生产。然而龙头国际公司事后单方取消总统套家具购买合同,此时长城家具公司投入的原料已经加工成型,不能再作他用。该情况龙头国际公司现场查看并认可。龙头国际公司对此依法应承担长城家具公司一切损失,但至今龙头国际公司未赔偿长城家具公司损失。
长城家具公司经过清算已经于2014年11月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了注销,但遗漏了对龙头国际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涉及的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机资产公司作为长城家具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对于原公司对外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故建机资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龙头国际公司支付货款1487571.24元;要求龙头国际公司赔偿损失542374.53元;要求龙头国际公司支付利息(以2029945.77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要求龙头国际公司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以合同总额10809436.53元乘以5%=540471.83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要求龙头国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龙头国际公司答辩称:一、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去现场进行实际的确认、测量,这是基本的确认合同价款的环节。二、目前8份合同,其中有一份涉及到家装,家装款项已经支付,但建机资产公司提交的付款资料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龙头国际公司已支付完毕货款,而且多付了建机资产公司50万元。三、龙头国际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龙头国际公司不同意建机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需方(甲方)龙头国际公司、供方(乙方)长城家具公司签订《伊朗阿扎迪酒店-3至15层家具购货合同》,合同编号为装饰-008,约定:合同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注明货物的品牌或商标)见《货物价格清单》;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单价、货物总额(固定家具及移动家具价格)、货物的安装费及包装费、实木熏蒸费、防火阻燃费、装箱吊装费(集装箱)、货物检验检测费用(含复检)、供方现场测量费及深化图纸费用、合同总值17%全额增值税发票、法定货物商检费、技术服务、技术文件及资料和所需文件等合同约定费用;本合同价格为530万元;供方负责派遣2名技术一流的测量人员至施工现场,进行固定家具加工尺寸的实际测量,并保证测量准确;货物抵达安装地点的整体安装及过程由供方派驻安装地点的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并完成;货物安装完毕,供方专业安装人员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对货物进行严格检验,并能够尽快排除检验中出现的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的最终验收应在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并确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设计要求、规格、尺寸、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要求的条件下,由业主代表(或监理)、需方及供方代表全部在场情况下进行,以业主代表(或监理)的验收意见为准;供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符合双方约定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参数及质量要求、规格、尺寸、型号和数量等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供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730天的质量保证期,此质量保证期自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检验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结算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不含安装费),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货物无质量缺陷条件下,需方向供方无息返还;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总额5%定金;供方派遣的测量人员到达伊朗施工现场完成整体测量工作并取得业主(或监理)对深化设计图纸及生产、检验标准的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总额25%预付款;货物生产完成,供方发货前货物经需方初步检验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至货款总额60%货款;货物抵达施工现场经双方清点检验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至货款总额80%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需方检验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至货款总额95%货款;合同结算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不含安装费),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货物无质量瑕疵条件下,需方向供方无息返还;安装费支付:安装费即货物安装人工费,供方派驻货物安装地点的专业安装人员出发前,需方向供方支付安装费总额60%人工费;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需方检验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安装费总额40%人工费;货款结算:如设计图纸未变更,本合同为不可调整固定价款合同,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或图纸尺寸与现场尺寸差异超过+(-)5范围情况下,依据本合同《货物价格清单》内单价,按供需双方一致确认的供货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现场测量及安装费结算:现场测量及货物安装费为固定价格即12万元(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供方按合同约定已完成货物的生产,而需方变更货物的规格、种类和质量要求,需方应承担因此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货物抵达安装地点,供需双方共同在场的条件下进行开箱(集装箱)检验及清点并将货物运至现场仓库,供方负责进行此项工作,需方向供方支付相关人工费97174元,如需方不需要供方进行此项工作,此费用不产生;供方负责将货物由现场仓库运至供方施工安装作业区域,需方向供方支付相关人工费24549元,如需方不需要供方进行此项工作,此费用不产生;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检验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供方负责派驻一名一流的技术全面的维修服务人员在货物安装地进行货物的维修检修工作,并有能力随时解决货物使用初期出现的问题,全部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检验验收合格后并使用满一年,供方负责派遣一名一流的技术全面的维修服务人员至货物安装地,对货物进行维修检修工作,并有能力解决货物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全部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后附伊朗阿扎迪酒店-3至15层家具采购《货物价格清单》、伊朗阿扎迪酒店-3至15层家具采购《货物价格清单》合价表、《货物生产安装技术要求》。
2009年7月3日,需方(甲方)龙头国际公司和供方(乙方)长城家具公司签订《伊朗阿扎迪酒店3至15层家具购货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装饰-008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注明货物的品牌或商标)见《货物价格清单》;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单价、货款总额(走廊木饰面、全部家具五金),货物的安装费及包装费、实木熏蒸费、防火阻燃费、装箱吊装费(集装箱),货物检验检测费用(含复检),供方现场测量费及深化图纸费用,合同总值17%全额增值税发票。法定货物商检费,技术服务、技术文件及资料和所需文件等合同约定费用;本合同价格为627632元;本合同自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总额5%定金之日起生效,至供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并将全部货款结算后终止;供货时间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因本协议是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其他未约定事项执行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后附《长城自采家具五金货物价格清单》、《长城自采家具五金统计》、《伊朗AZADI酒店3-15层走廊木饰面清单》。
2009年10月15日,需方(甲方)龙头国际公司和供方(乙方)长城家具公司签订《伊朗阿扎迪酒店-公共区域家具购货合同》,合同编号为装饰-019,约定:合同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注明货物的品牌或商标)见《货物价格清单》;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单价、货物总额(固定家具及移动家具价格),货物的安装费及包装费,实木熏蒸费,防火阻燃费,装箱吊装费(集装箱),货物检验检测费用(含复检),供方现场测量费及深化图纸费用,合同额(除另行家具部分)17%全额增值税发票,法定货物商检费,技术服务、技术文件及资料和所需文件等合同约定费用;本合同价格为2742925元(其中固定及活动家具部分为23***986元,面料93939元,零星家具32万元);供方负责派遣2名技术一流的测量人员至施工现场,进行固定家具加工尺寸的实际测量,并保证测量准确,需方负责办理并担负供方派遣的2名技术测量人员由北京至安装地点往返机票、现场食宿、出国签证的手续及费用,除此之外的如医疗、疾病(含重大疾病)、工伤、保险、工资、补贴、人身意外、偷盗、斗殴、示威游行、潜逃等事项的风险、责任及费用均由供方承担;供方负责派遣总数不少于10人的一流专业安装人员至安装地点进行货物的整体安装工作,需方负责办理并担负供方派遣的10名专业安装人员由北京至安装地点往返机票、现场食宿、出国签证的手续及费用,除此之外的如医疗、疾病(含重大疾病)、工伤、保险、工资、补贴、人身意外、偷盗、斗殴、示威游行、潜逃等事项的风险、责任及费用均由供方承担(注:为保证30天内完成货物的整体安装,供方也可派遣总数多于10人的专业安装人员,但超出10人的人员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需方可配合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并提供现场住宿);货物的最终验收应在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并确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规格、尺寸、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要求的条件下,由业主代表(或监理)、需方及供方代表全部在场情况下进行,以业主代表(或监理)的验收意见为准;供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符合双方约定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参数及质量要求、规格、尺寸、型号和数量等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供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730天的质量保证期,此质量保证期自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检验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结算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不含安装费),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货物无质量缺陷条件下,需方向供方无息返还;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总额5%定金;供方派遣的测量人员到达伊朗施工现场完成整体测量工作并取得业主(或监理)对深化设计图纸及生产、检验标准的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总额25%预付款;货物生产完成,供方发货前货物经需方初步检验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至货款总额60%货款;货物抵达施工现场经双方清点检验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至货款总额80%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需方检验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至货款总额95%货款;合同结算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不含安装费),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货物无质量缺陷条件下,需方向供方无息返还;货款结算:如设计图纸未变更,本合同为不可调整固定价款合同,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或图纸尺寸与现场尺寸差异超过+-5%范围情况下,依据本合同《货物价格清单》内单价,按供需双方一致确认的供货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交货日期为:深化设计图纸及样板确认之日起60天(含法定节假日);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供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并将全部货款结清后终止;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检验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供方负责派驻一名一流的技术全面的维修服务人员在货物安装地进行货物的维修检修工作,并有能力随时解决货物使用初期出现的问题,全部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检验验收合格后并使用满一年,供方负责派遣一名一流的技术全面的维修服务人员至货物安装地,对货物进行维修检修工作,并有能力解决货物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全部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后附《项目:阿兹迪大酒店改建装修工程》、《AZADI酒店公共区木饰面清单》、《AZADI酒店固定家具统计表》、《伊朗AZADI酒店2层家具报价清单》、《伊朗AZADI酒店1层家具报价清单》、《伊朗AZADI酒店26层家具报价清单》、《萧公馆家具、饰面板报价表》。
2009年11月25日,需方(甲方)龙头国际公司和供方(乙方)长城家具公司签订《装饰-019补充合同》,约定:装饰-019补充合同属原合同装饰-019的一部分,供需双方应共同遵守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有不一致,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原合同装饰-019内零星家具部分,总金额为32万元,从合同内删减;补充合同总金额830174.53元(总统套家具542374.53元,肖总家装家具***7800元);总统套家具于深化设计图纸及样本确认后60天内交货,肖总家装家具于12月20日前安装完毕;总统套家具价格包括17%增值税、包装费、商检费、进仓落地费、实木熏蒸费、安装费(不含机票、签证、食宿)、防火阻燃费、深化设计费用等,肖总家装家具清单中含运费、安装费,不含门五金,不开发票(开收据)。后附《两套总统套家具报价表(上下层为一套)》、《萧公馆家具、饰面板报价表》、《萧总家装中式家具清单》。
2010年11月23日,需方(甲方)龙头国际公司和供方(乙方)长城家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3-多功能厅家具》,合同编号为装饰-019补3,约定:合同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见《货物价格清单》;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单价、包装费用、实木熏蒸费、防火阻燃费、图纸深化设计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及装卸(含货物进仓落地)费用、安装费用、合同总额17%全额增值税发票、法定货物商检费、货物检验检测费用(含复检)、技术服务、技术文件及资料和所需文件等相关费用;本合同总额为558945元,其中多功能厅家具35万元,其他部位家具208945元;交货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含法定节假日)。后附《伊朗项目多功能厅家具货物价格清单》、《萧公馆家家具清单》、《项目:阿兹迪大酒店改建装修工程表》。
2009年10月15日,需方(甲方)龙头国际公司和供方(乙方)长城家具公司签订《伊朗阿扎迪酒店-床垫购货合同》,合同编号为装饰-018,约定:合同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见《货物价格清单》(注明货物的品牌或商标);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单价,包装费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及装卸费用,防火阻燃面料及防火阻燃处理,合同总额17%全额增值税发票,法定货物商检费,货物检验检测费用(含复检),技术服务,技术文件及资料和所需文件等相关费用;本合同总额为***2140元;货物的最终验收应在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并确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规格、型号、性能、技术参数等要求的条件下,由业主代表(或监理)及需方全部在场情况下进行,以业主代表(或监理)的验收意见为准;供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符合双方约定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参数及质量要求、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供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730天质量保证期,此质量保证期自全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经业主代表(或监理)检验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结算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货物无质量缺陷条件下,需方向供方无息返还;货款支付: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30%预付款;货物经需方初步检验并验收(天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额60%货款;自需方接收货物之日起90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额95%货款;合同结算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货物无质量缺陷条件下,需方向供方无息返还;依据本合同《货物价格清单》内单价,按供需双方一致确认的供货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含法定节假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本合同价格为不可调整价格(指货物单价、包装费等本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约定费用,不包括双方另行约定的);供方保证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的货物质量;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供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并将全部货款结清后终止。后附《床垫采购货物价格清单》。
2010年2月4日,劳务作业发包人(甲方)和劳务作业承包人(乙方)长城家具公司签订《伊朗阿扎迪酒店门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为装饰-026,约定:工程名称为伊朗-阿扎迪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伊朗首都德黑兰,劳务方式为劳务承包,劳务作业内容为门安装(酒店所有门,不含玻璃隔断门);本合同安装费单价为固定单价(为不可调整单价,含门五金安装等相关费用),门安装单价为290元/套(不分单扇、双扇门,不分材质),乙方自带安装工具;合同暂估金额为290元/套乘以1578套=457620元;完全按甲方需求,乙方提供合格有效发票,按合同约定条款付款;价格的结算:乙方提供齐全的、甲方确认的合同结算资料及施工质量验收证明,以本合同确定的安装费单价乘以甲方确认的各施工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支付:施工人员到位并开始门安装工作时按合同暂估金额60%作为首付款,门安装完毕验收合同后,按结算总额付至100%;乙方保证所施工的项目在各方面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相一致,对自身施工的项目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给予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此质量保证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结算总额5%施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在无质量缺陷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
建机资产公司称2010年1月26日由长城家具公司修改制作完成的总统套施工图纸,由龙头国际公司伊朗项目技术负责人栢工签字确认,称长城家具公司为履行装饰-019《补充合同》中的总统套家具投入了技术、人力及物力等,龙头国际公司解除合同造成建机资产公司的损失,为证明此,其提交了《工作联系单》和总统套施工图纸(电子版),龙头国际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称栢工即栢云鹏是其员工。
建机资产公司称长城家具公司已依约履行装饰-008合同,为证明此,其提交了《长城自采家具五金统计》和《长城自采家具五金货物价格清单》,均有“杨松涛”签字,龙头国际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并认可杨松涛是其员工。
建机资产公司称2011年5月12日,长城家具公司已将与龙头国际公司的全部合同基本履行完毕,为证明此,其提交了2011年5月12日的《现场情况1》,内容为:“我长城家具公司在AZADI酒店项目中所设计到的产品大面基本完成,具体如下:1、标间(3至15层)木饰面、固定家具、活动家具安装完毕、摆放齐全(小套间活动家具未摆放因没有地毯);2、公共部分(1、2、23、24、25、26层)木饰面、接待台、固定家具安装完毕,活动家具未摆放因不具备条件摆放;3、门安装共计1718樘门,现已经安装1668樘,还有地下室40樘楼上10樘全是有问题不能安装的。”该《现场情况1》中有王珩签字,建机资产公司称王珩是龙头国际公司项目经理。龙头国际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王珩是其员工,但不是王珩所签,对该签字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并称该证据中载明门已完成一部分,标间基本完成,具体的工作成绩并未写明。
建机资产公司称门安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门的加工生产产品不到位造成,与长城家具公司无关,为证明此,其提交了2010年6月2日《门安装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内容为:“1、卫生间及入户门门合页槽没有踢到位;2、进户门地刷五金件下不去,槽窄,需要修理;3、进户门地刷槽没有打通,长约2公分,深3公分,五金件无法安装,需要现场打通修理;4、进户门地刷两边的堵头半圆铁片,长4公分,深2毫米,没有加工卧槽,现场加工;5、门框及门扇闭门器开槽不到位,需要修;6、进户门内门套线,宽度6公分与图纸不符,安装不上,需要去下3毫米;7、门框上的门套线开槽应6mm,有的变形后只有2mm,致使门缝偏大,门套线变形严重。以上问题,经门厂驻场技术代表、现场项目组确认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属于门厂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到位,造成现场安装门的质量缺陷和安装进度慢。门的其他问题:钢制防火门的合页螺丝孔错位,螺丝无法拧入,金属板与基层开胶;木门套线皮子开胶;门镜开孔小,开孔不同心;门扣开槽深;门锁开孔变形,门扇锁护口开槽宽了5mm。”该《门安装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中有书写内容:“情况基本属实,王珩2010.8.4”。《卫生间门锁问题》内容为:“在试安装卫生间门锁,发现以下问题:1、门锁内外把手相对应的螺丝孔门上开的眼距不对,螺丝拧不上;2、门锁锁槽现在变形,向内收缩,门锁户口条宽窄下不去,需要修边;3、门扇户口开槽条长度短于锁护口长度2mm,需要剔凿;4、门框所开的锁舌孔浅,装上塑料护口以后,外面的金属护口冒在门框外面。”该《卫生间门锁问题》中有手写内容:“情况基本属实。王珩2010.8.4”。龙头国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称王珩是其员工,但并非王珩所签,不申请笔迹鉴定,并称应由龙头国际公司提出质量问题,不应由长城家具公司自行提出。
建机资产公司称2011年5月14日长城家具公司已基本履行完全部合同,未完成的部分系工程项目不具备条件无法安装,非长城家具公司原因造成;双方对于合同项目完成后的现场验收、活动家具的摆放以及长城家具公司所留的工程收尾人员的工资费用等的履行义务约定均由龙头国际公司承担;龙头国际公司对长城家具公司履行全部合同内容并未提出任何问题,且明确了该协议的内容为今后工作达成的协议。为证明此,建机资产公司提交了2011年5月14日《协议》,内容为:“在AZADI项目中长城家具公司木饰面及门安装大面基本完成,现有未完成的大部分是不具备条件,无法安装的。验收前收尾的长城家具公司2个人,如因活源不足时,由项目组安排工作,工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工资与项目组其他人员相同。公共区域活动家具具备条件摆放时,项目组安排人手协助摆放,长城家具公司人员负责指挥安排。项目组应在现场验收期间及时反馈验收标准或存在问题,以便长城家具公司人员的配合。在验收门时,除门安装外的问题,其他修复费用由项目组承担。以上是伊朗项目组与长城家具公司就今后工作达成的协议。”长城家具公司称该《协议》上有龙头国际公司项目经理王珩签字。龙头国际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王珩是其员工,不是其签字,并称不申请笔迹鉴定。
建机资产公司称长城家具公司早在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期间,为结算工程款,已按照龙头国际公司的要求向中国航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020832.1元的增值税发票,但龙头国际公司未付款,为证明此,其提交了财务转账凭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出库单、伊朗阿扎迪酒店发票情况表,龙头国际公司对于北京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认可。
建机资产公司称长城家具公司依据龙头国际公司确认的设计图纸履行合同,设计图纸无变更,工程量无变更,并提交了施工图纸及深化图纸,龙头国际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建机资产公司称长城家具公司履行合同情况如下:1、装饰-008合同,合同金额为530万元(包括货款518万元和安装费12万元),履行完毕,金额为530万元。2、装饰-008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627632元,履行完毕,金额为627632元。3、装饰-019合同,合同金额为2742925元,履行完毕,双方在装饰-019补充合同中确认扣除32万元,金额为2422925元。4、装饰-019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为830174.53元(包括总统套家具542374.53元、肖总家装家具***7800元),履行完毕,金额为830174.53元。5、装饰-019补3合同,合同金额为558945元,履行完毕,金额为558945元。6、装饰-026合同,合同金额为457620元,1578套门安装,履行完毕,金额457620元。综上,建机资产公司称其已履行合同金额为货款10231816.53元+安装费577620元=10809436.53元。另,建机资产公司称长城家具公司已开发票金额为10020832.1元,未开发票金额为788064.43元。
龙头国际公司称双方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减项部分,包括未实际发生部分,以及肖总已另行支付的肖总家装部分:1、装饰-019合同,减去肖总家装预估的32万元,西餐厅取消部分,金额233845元;2、装饰-019补充合同,减去总统套部分,金额542374.53元,减去肖总家装部分,金额***7800元;3、装饰-019补3合同,减去肖总家装部分,金额208945元。
建机资产公司称装饰-019合同中32万元是减项,并称已在起诉金额中扣除;西餐厅项目233845元未取消,并称该项目已履行;总统套
建机资产公司称中航公司向长城家具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09年6月25日支付777000元,2009年7月20日支付188000元、518000元,2009年8月25日支付581000元,2009年11月26日支付304000元,2010年1月25日支付45万元、120万元,2010年1月29日支付50万元、50万元,2010年3月24日支付519000元,2010年7月23日支付10万元,2010年8月13日支付100万元,2010年11月23日支付4***000元,2010年12月23日支付12万元,2011年1月20日支付40万元,2011年9月8日支付50万元,合计8085000元。建机资产公司称龙头国际公司向长城家具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09年3月21日支付2***000元,2009年12月***日支付72000元,2010年2月4日支付137000元,2010年8月27日支付14万元,计694490.76元。以上金额合计8779490.76元。建机资产公司为证明中航公司和龙头国际公司以上付款,提交了银行收款、资金汇划来账凭证。龙头国际公司对于资金汇划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龙头国际公司称除上述付款外,另有7笔付款由龙头国际公司直接向建机资产公司支付,建机资产公司未列出,具体为:2009年12月23日支付27000元,2012年4月25日支付376265元、182675元,2012年6月18日支付70800元,2012年7月27日支付34260元,2012年12月27日支付3***80元(程斌2012年7月-10月工资)、2013年7月17日支付350650元。龙头国际公司称其和中航公司共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9648375.76元,加上肖总家装304000元和208945元,金额合计101***320.76元。
龙头国际公司称肖总广渠门家装家具304000元已支付完毕,提交了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收据、材料劳务请款单、转账支票存根,费用报销单上写明是广渠门家装,其中金额为86000元的转账支票存根上有“陆辉”签字,金额为144000元、74000元转账支票存根上有“贾月兴”签字,且金额为74000元转账支票存根上写明是广渠门家装。建机资产公司对于转账支票存根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称已经收到上述304000元,但与本案无关,系支付的其他项目合同款。
龙头国际公司称肖总方庄家装家具款208945元已支付,并称包含在建机资产公司自述2011年1月20日40万元付款中。建机资产公司称其认可2011年1月20日收到40万元,并称未区分该40万元支付的是哪个合同项下,并称已将该40万元付款在诉求中扣除。
龙头国际公司为证明其2009年12月23日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27000元,提交了号码为18643053的转账支票存根、伊朗AZADI费用报销单,均有“贾月兴”签字,费用报销单还载明该27000元是总统套家具定金。龙头国际公司为证明其2012年4月25日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376265元,提交了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显示伊朗项目装饰材料款,转账支票存根和费用报销单上均有“贾月兴”签字。龙头国际公司为证明其2012年4月25日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本案合同项下款项182675元,提交了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记账凭证上载明是预付自营工程材料款伊朗酒店。龙头国际公司为证明其2012年6月8日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安装人员程斌、解文河2012年1月至4月安装人工费70800元,提交了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工资明细、“程斌”、“解文河”本人确认签字,记账凭证上载明预付自营工程人工费伊朗酒店,转账支票存根收款人显示是解玉梅、张敬来。龙头国际公司为证明其2012年7月27日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安装人员程斌、解文河2012年5月至6月安装人工费34260元,提交了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凭证上载明预付自营工程人工费伊朗酒店,转账支票存根收款人显示是张敬来解玉梅。龙头国际公司为证明其2012年12月27日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安装人员程斌2012年7月至10月工资3***80元,提交了记账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转账支票存根、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载明预付自营工程人工费伊朗酒店,转账支票存根收款人显示是张敬来。龙头国际公司为证明其2013年7月17日向长城家具公司支付材料款350650元,提交了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凭证显示,350650元金额组成为:会计科目法国大使馆,金额5400元;伊朗酒店,金额30万元;君豪酒店,金额33000元;融域,金额12250元。转账支票金额为350650元,显示是贾月兴所签,支票号09672464。建机资产公司称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并称长城家具公司和龙头国际公司之间存在多个合同关系,并称2009年12月23日的27000元,2012年4月25日的376265元、182675元,2013年7月17日的350650元付款和本案无关,系支付的其他合同项下款项;并称双方有约定,因安装工期的延误导致额外产生的费用,由龙头国际公司承担,2012年6月18日的70800元,以及2012年7月27日的3***80元,应由龙头国际公司自行承担。
经询,双方均确认装饰-019合同中的32万元是减项。
关于装饰-019补充合同中的总统套家具542374.53元并未发生,并称肖总家装家具实际结算金额为304000元,已支付该304000元。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龙头国际公司称编号为装饰-019《补充合同》中的总统套家具542374.53元尚未发生
另查明,长城家具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注销,建机资产公司是其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裕峻控股公司和沈阳三木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对于裕峻控股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争议。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裕峻控股公司的合同义务是“负责与沈阳市有关部门沟通联络,协助沈阳三木公司办理二级开发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加快办理规划局的审批手续等有关事宜”,“裕峻控股公司将根据合作内容,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联络,并安排实地出访、考察,完成合作工作”。本案中,虽然沈阳三木公司在《承诺函》中认可了裕峻控股公司在该项目前期工作上的努力和贡献,并不意味着认可裕峻控股公司履行了《合作协议书》中的上述义务。裕峻控股公司称其针对沈阳三木公司的《请示》内容进行了协调,将土地容积率调整为2.8,从本案证据看,2005年8月,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2.8,该时间发生在本案《合作协议书》之前,《请示》中内容显示是沈阳三木公司要求裕峻控股公司协调沈阳市政府对该地块容积率的调整进行确认,而裕峻控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开展并完成了该项工作;裕峻控股公司称其针对《请示》中的土地拆迁和补偿问题也进行了协调,但就此并未举证。另,裕峻控股公司称其履行了《合作协议书》中的义务,但就具体履行,如何履行等情况,并未向本院举证。综上,本院认为,裕峻控股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作协议书》中的义务。
裕峻控股公司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1000万元,依据的是沈阳三木公司《承诺函》中作出的净利润20%的承诺来主张。首先双方对于《承诺函》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性存在争议。本院认为,《承诺函》中的“我司”指的是沈阳三木公司,是沈阳三木公司因裕峻控股公司在该项目前期工作上的努力和贡献,自愿同意将该项目实现净利润的20%分配给裕峻控股公司,支付时间是在项目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该《承诺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对沈阳三木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双方对于《承诺函》中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本院认为,裕峻控股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项目已经竣工结算,已经产生了净利润,相反,沈阳三木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项目尚未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开始施工,何谈竣工结算和净利润,沈阳三木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投入概算》、《详细分析》中对于利润的计算只是估算,并不是最终的净利润,故《承诺函》中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综上,裕峻控股公司以此主张的1000万元报酬,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裕峻控股公司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40900元,余款40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巧霞
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
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