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异403号 案外人:***,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天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4)二中民初字第11178号;执行案号:(2005)二中执字第626号]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位于北京市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案外人的父亲**于1998年3月11日与北京市朝阳区南太平庄地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确定安置房屋地点为XXX号。2001年7月3日,南太平庄地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向**出具入住证明。案外人**自此回迁入住该房屋至今。2013年9月29日,北京兰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安置人**原协议中XXX号房屋的实际安置地点为XXX号。2023年4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字第435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益由案外人***享有。现案外人得知你院于2005年依据(2005)二中执字第626号执行案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查封。案外人认为,案涉房屋由案外人合法占有至今,由于天石恒公司的原因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书,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特申请你院依法审查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综上所述,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建工四建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异议请求。理由:1、案涉房屋已经查封多年,***至今才要求办理产权证,是怠于履行权利;2、建工四建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查封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若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建工四建公司与天石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二中执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天石恒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XXX的部分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涉房屋在查封范围内。 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交其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北京农房公司(甲方)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物业费、保洁费、保安费收据、入住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同一地址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字第4356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其主张。建工四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本院对***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1998年3月11日,***父亲**与北京市朝阳区南太平庄地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获得安置房屋一套,即案涉房屋。2001年7月3日,**入住案涉房屋至今。2013年12月29日,**去世,***系**之子。2023年4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5民初字第435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益由***继承所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于1999年因危旧房改造拆迁被安置到案涉房屋居住,并于2001年实际入住案涉房屋,上述时间均早于本院查封案涉房屋的时间。**去世后,案涉房屋所有权益由其子***继承所有。虽然案涉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没有证据证明系**及***过错所致,故***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建工四建公司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北京市XXX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 林 书 记 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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