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217号之二
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7301125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510712K。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