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3723号之二
原告:大连润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润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连润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润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润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29元、保全申请费1510元,由原告大连润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游煜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