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淼劦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735号 原告:合肥森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森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森劦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森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张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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