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2380号
原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
原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京0113民初464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工四建公司与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均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8129号裁决书,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国***公司先于建工四建公司起诉,案件案号为(2023)京0106民初787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因国***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3)京0106民初7870号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6民初787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