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2389号
原告:某工程建设公司。
被告:何某。
原告某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何某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京0113民初46XX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工程建设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均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81XX号裁决书,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建筑公司先于某工程建设公司起诉,案件案号为(2023)京0106民初51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因某建筑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3)京0106民初5123号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6民初512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