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14层1713。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2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应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其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后,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本案中,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丰台区晓月苑六组团定向安置房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向甲方(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丰台区晓月苑六组团定向安置房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中约定,该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