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8130号
原告: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14层1713。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4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伟业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诺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诺伟业公司支付恒基公司欠款4257212.61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科诺伟业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因科诺伟业公司于2019年3月4日还款210000元,恒基公司将该款项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欠款中予以扣除,故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科诺伟业公司支付恒基公司欠款4047212.61元及利息(以未付欠款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8日,恒基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就***曲村一期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签署了《施工分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9700260元。工程完工后,恒基公司按照太阳能公司要求签订了三方《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科诺伟业公司向恒基公司支付工程款项36524260元。后,科诺伟业公司陆续向恒基公司支付款项,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于2017年5月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科诺伟业公司仍未还清欠款。
科诺伟业公司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8日,恒基公司与太阳能公司就***曲村一期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签署了Ⅰ标段《施工分包工程合同》,合同暂定价款金额为39700260元。工程完工后,太阳能公司、恒基公司、科诺伟业公司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恒基公司同意太阳能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科诺伟业公司,并约定由科诺伟业公司向恒基公司支付工程款项36524260元,且恒基公司已向太阳能公司开具了全额39700260元工程发票。2016年12月20日,科诺伟业公司向恒基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款项分三期支付,并于2017年4、5月全部支付。
另查,科诺伟业公司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向恒基公司支付11笔工程款,合计金额为32267047.39元。诉讼过程中,科诺伟业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恒基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分包工程合同、债务转让协议、承诺书、工程款汇总表、银行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太阳能公司、恒基公司、科诺伟业公司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及科诺伟业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三方的债务转让协议已明确约定科诺伟业公司向恒基公司支付工程款项36524260元,且科诺伟业公司向恒基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也对该笔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作出了承诺。本院认为,科诺伟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截至2019年5月13日,科诺伟业公司已向恒基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金额为32477047.39元,尚欠工程款4047212.61元。故,本院对恒基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科诺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47212.61元及利息(以工程款4047212.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8元,由被告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