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3382号
原告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基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恒基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4元,由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