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25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1号院3号楼14层1713。
法定代表人:周健,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丙华,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柳林县煤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青龙大街宝宁小区1楼。
法定代表人:陈艳平,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乐,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煤炭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1125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柳林县煤炭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45252.55元、工程保修金2650276.45元,共计12195529元,并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以9545252.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5417元,申请执行费798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31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无不动产、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单位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
3、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1日、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属于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资控股企业,而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鸿志,被执行人单位名下财产、收益、土地、账户内资金、车辆、机械设备、股权、现金及财物,因陈鸿志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有价值财产均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目前对于陈鸿志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在山西省资产处置工作小组领导下,吕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企业接管工作组,并已委托离柳集团全权依法接管涉案企业,对涉案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待核资工作完成后,将依据法院判决和清产核资情况依法有序清偿各项合法债务,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21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致敏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胡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