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京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晨鑫旭日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614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振亚庄村南中轴甲1号。
法定代表人:亢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伟,北京千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存存,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晨鑫旭日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2层(02)202-1-55。
法定代表人:王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京***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晨鑫旭日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京***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屠育
审判员
杨志东
审判员
王艳芳
二○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官助理
宋佳
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