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230号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936711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041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