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3民初4318号
原告唐山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宏志
书记员  沈 丹